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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标网 www.jiabiaow.com 2021-02-02
传统商标转让的归责原则
“归责”的概念原本存在于侵权法领地,随着知识产权侵权实务及理论的发展,“归责”就跨界进入了知识产权领域。传统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对民法上的三种归责原则应当如何选择,各国做法不尽相同。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 经研究分析相关文献资料,发现各国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多采用二元归责体系,但具体而言也不尽相同。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将商标侵权划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类,直接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间接类侵权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英国和 TRIPS 协议均主张过错责任作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我国商标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哪种原则,只是通过列举方式规定了商标侵权的具体行为,但根据这些条款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都有适用。
《商标法》第 57 条第 1、2、4、5 款列举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均未考虑主观状态,只要构成了该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36]。同时,在我国一些商标案件审理中也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在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下称蓝野公司)与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华公司)、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百事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中,对于被上诉方百事公司提出的没有侵犯蓝野公司“蓝色风暴”商标的故意,不存在主观上过错的抗辩理由,法院直接以“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并不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驳回。同时,法院也以同样的理由认定了联华公司的侵权责任,认为虽然联华公司能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及其不知道销售的是商标侵权商品,但是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 尽管该公司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仍应承担停止销售的侵权责任[37]。
但是,《商标法》并不是只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该法第 57 条规定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这种行为虽可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但是是否承担责任,却要分情况。在《商标法》第 64 条就明确了销售侵权商品的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即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和能够说明提供者,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商标权的。我们看到这条明显是过错责任原则,反过来说,没有排除的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就是:如果经营者主观上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仍销售,也就是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那么就要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归责原则没有法律上的统一规定。《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民法相关法律法规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也同时有所体现。《商标法》中也分别有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没有做出以哪种归责原则为主或者统一适用哪种归责原则的规定。
从理论界来看,对于商标侵权归责原则也有几种不同观点和意见。第一种是一元论, 分为两种观点,有的仅支持过错责任原则,认为《商标法》属于特别法,而《民法通则》属于一般法,因此商标法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的一般侵权归责原则,即过错归责原则。也有仅支持无过错责任原则,认为商标权本身是无形性的,侵犯商标权就比较容易,但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却很困难,如果实施过错责任原则,那么通过法律途径来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并惩处商标侵权人将处于不利的境地。全面推行过错责任原则之后,必将大大削弱法律保护商标权的实际意义[38]。第二种是二元论,二元论中又分很多类别,有的学者主张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归责原则作为一个归责体系,有的支持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为一个归责体系,也有的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组合成一个归责体系。第三种是多元论,也分为多个类别,例如支持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外加危险责任原则的多元论,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多元论,还有观点认为是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左右支撑,以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平衡的归责原则体系。
总的来说,无论是我国民事相关基本法,还是商标权部门法,对于商标权侵权行为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目前都没有一一阐明,理论界也是众说纷纭,鉴此,在网络交易商标侵权的责任分析中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仍有待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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