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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实质审查
- 嘉标网 www.jiabiaow.com 2021-03-29
实质审查
经过形式审查之后,商标局对于决定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其中,对显著性与禁用条款审查属于绝对理由审查,对在先权利审查属于相对理由审查。
(一)绝对理由
绝对理由是指,申请商标属于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商标局对于存在绝对理由的商标申请将依法予以驳回。绝对理由的具体内容由《商标法》第十、十一、十二条所规定。绝对理由分作两种情形:其一、禁用条款,即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例如,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其二、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如通用名称,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等特点的标志。
违反禁用条款的标志与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违反禁用条款的标志不仅不能获准注册,而且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如有违反,则缺乏显著性的标志虽然不能被注册,但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第二,违反禁用条款的标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是,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在经过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之后,是可以获准注册的。
(二)相对理由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了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标局将依法予以驳回。从商标局的审查实践来看,被驳回商标申请绝大多数都是依据这两个条款。
1.商标相同或近似
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制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表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2.商品相同或类似
同一种商品包括名称相同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者内容的商品。
类似商品是在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
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
[上一篇]:商标注册形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