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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标网   www.jiabiaow.com   2021-05-07
商标使用的主观方面

商标使用应当是商标权人的主动使用,即商标使用的主观方面要求商标权人有使用的主观意志,被动使用不构成商标使用。

从法律规定上分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3 条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商标使用的情形,该条所列举的都是商标权人自己使用商标和商标侵权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没有包含商标被使用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对商标实际使用作了原则性规定,第20 条第 2 款规定:“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该《意见》将商标权人的实际使用扩大到“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即承认商标权人的主动使用行为, 否认商标被使用行为的法律地位。

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判断是否构产生实质意义上商标权,不仅要从效果上考虑商标与商品之间是否产生了唯一对应的联系,还应当看其是否能够产生商标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产生权利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权利人要有占有该权利的意图或行为,因此,只有符合标志所有人意志的主动使用,即主动的将标志与具体商品相结合的使用,才能产生在实质意义上的商标权。此外,对先使用商标权的保护要求在先权利人有较大的主动性,权利人必须明确表示有占有权利的意图或行为,按照“没有付出没有回报”的自然规则,如果在先利益的产生没有商标使用人的投入作为前提,那么对该利益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就缺乏合理性,不符合商标权劳动学说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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