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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转让交易中涉及的相关法规(二)
- 嘉标网 www.jiabiaow.com 2021-07-23
美国商标法
美国商标法在商标权的取得和维持方面都采用使用原则,在商标侵权方面列举了侵权使用的情形,其核心是“以实际使用商标的事实为基础,根据使用先后确定商标的归属,并根据使用的地域范围确定商标权的效力范围”11。
关于商标权的取得,美国商标法认为“任何商家或个人只要在商业活动中采纳并且使用了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就可以获得排他性的商标权”12。对于商标的使用,美国商标法首先要求必须是充分的使用而非象征性的使用,即商标的使用必须是在商业活动中真实而有效地使用,让商标发挥其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其次还必须符合固定的要求,即将商标固定于有关商品上。在 1998 年之后,美国推行了“意图使用申请”制度,该制度弥补了使用原则的不足,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意图使用”的申明申请取得注册商标权。
关于商标权的维持方面,美国坚持严格的真实使用原则,不使用会导致商标权的丧失。《兰哈姆法》第 45 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在美国范围内、在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持续不使用有关的商标,并且没有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未来恢复使用的意图,就构成一个表面确凿的证据,表明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意放弃了该商标”。由此可知,美国商标法规定在商标权维持仿冒的使用必须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该使用必须使得商标产生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
关于商标侵权,美国商标法第 32 条第 1 款列举了两类侵权使用的方式:“一是在商业行为中,仿冒注册商标并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贩卖,或为贩卖而陈列、散布或广告,足以使购买人发生混淆;二是将仿冒注册商标并使用于标贴、标识、印刷物、包装、包纸、容器或广告上,供商业使用,或意图供商业使用而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贩卖,或为贩卖而陈列、散布或广告,足以使购买人发生混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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