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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类商标被撤三提供证据
  • 嘉标网   http://www.jiabiaow.com   发布日期:2024-03-26   浏览量:859

35类商标被撤三提供证据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35类商标近乎可以覆盖所有行业,如电商平台、互联网企业、连锁加盟、商超便利店、服务企业、广告公司、策划公司、设计公司、传统企业等,甚至被称为“万能商标”。

然而,有一些商标权人虽然存在商标使用行为,但是不重视保存原始资料而提交不出商标的有效证据,导致商标权丧失。那么商标使用时必须要保留的证据有哪些呢?

第一,根据服务内容,准确定义合同。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所提供的服务,服务名称的使用应在商业习惯的范围内尽量贴合商标项目,如服务内容的描述包括“提供商业咨询”等表述。

第二,有意识地留痕、使用商标,并保留完整的证据链。应避免仅在合同页眉处使用商标标识,在合同封面、正文涉及品牌信息之处,也有意识地使用商标。相应地,票据也需留痕,如费用名称明确为“广告服务费”等。

第三,存在多个关联商标、商标和字号相同等情形,应有意识地区分使用、分别使用。在交易文书、宣传资料中,有意识区别注册商标的标识与近似的关联商标标识、字号,应在注册商标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突出标识被作为商标性使用的意图。

第四, 对辅助类商标使用证据形成定期留痕制度。定期对企业服务场所照片、服务人员名片、服务宣传册、网络媒体报道等资料进行公证,提高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对于电子证据,亦可考虑区块链取证等操作便捷、费用较低的方式。

第五,对于非核心商标、防御性商标,也应定期使用,适当留痕。每年形成一定数量的使用证据,避免被认为属于象征性使用。

35类商标解释


第35类服务主要包括涉及商业或者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运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按分类要求,商品销售不视为服务。即若提供商品本身上的使用证据,是无法被采纳为35类上的使用的。


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


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及特点在于为他人提供相关服务,在店铺门头上的商标使用是为了销售自己所生产的商品的,不属于对“为他人推销”服务的使用。商标注册人为商场、超市等,其能够证明通过提供场地等形式与销售商等进行商业合作,足以认定其为推销商品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可以认定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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