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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商标转让 大连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
  • 嘉标网   http://www.jiabiaow.com   发布日期:2022-11-17   浏览量: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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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标转让

1.大连市**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

(一)注册实际使用两年以上; (二)在本市或国内外市场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优质标准,能长期保持稳定; (四)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 (五)商标使用的商品属于出口商品,其商标应当在较多**(地区)注册,并拥有较广泛的销售地区; (六)商标所有人注重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第六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名称商标:

(1)申请人应向当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大连**商标认定申请表》。第六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名称商标:

(1)申请人应向当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大连**商标认定申请表》。

(2)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明原因。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推荐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推荐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评估,并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4)认定为名称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未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推荐人和申请人。第七条**商标认定工作每年集中一次。申请人应当每年下半年提出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次年上半年作出决定。第八条着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保持名商标称号的,应当在期满三个月前重新申请认定。第九条名称商标难以保持信誉的,其注册人可以自行申请注销名称商标,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后予以公告。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承担确定名称商标的费用、公告费等有关费用。第三章保护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商标的特殊保护,并指定专人对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指导。

有名商标的商品视为知名商品。第十二条**商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后,禁止他人作为企业名称(商业名称)或者擅自使用**商标及其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装饰。第十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定期印发《大连**商标名录》,抄送全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异地侵权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调处理。第十四条被评为大连**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知名商标。第十五条**商标的注册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第四章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或者处理:

(一)申请人在申请认定名商标时弄虚作假或者串通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年内不予受理; (二)未经认定,伪称商标的,责令限期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上罚款; (三)擅自将他人名称为自己企业名称(商号)的,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纠正; (4)擅自使用他人名称商标及其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装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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