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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标网   www.jiabiaow.com   2020-12-11
商标转让中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中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主要由善意取得制度予以体现,该制度的出发点本身就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并已经以合理的价格完成转让,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在商标领域,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目前仍有争议,存在不同的声音。55但从案例的角度看,善意取得制度理应在商标权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56即表象权利与实际权利不一致、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转让有偿以及完成公示。57若是善意取得成立,会产生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权利;原权利人失去原来拥有的权利,获得对无权处分人损害赔偿之债的债权;无权处分人在处分中获得的对价,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原权利人。如果善意取得不成立,而作为负担行为的合同本身无效,那么原权利人的权益应当获得保护。于是,回归到合同法的规定,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1)商标转让人具有令人合理信赖的理由。商标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求商标转让主体在外观上具有令第三人信赖其有权处分的理由。这种理由可以来自于商标管理机关的登记信息所产生的公信力,如商标证上的权利人信息。本案中, 作为归食品公司所有的商标之代持者,体现在商标局公示信息中。这构成了第三人信赖的基础。
(2)对商标的转让系无权处分。对商标权的转让必须是无权处分。本案中,涉案商标已被在先生效判决确认为归食品公司所有,虽为名义上的注册人,但不是真正的权利人。而公司也并未委托转让该商标,事后也未予追认。因此,先后两次转让行为都是无权处分。


(3)第三人受让商标出于善意。善意指取得人不知或者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所转让的权利,如果其不知或者不应当知道是出于重大过失的,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关于判断重大过失,多认为明显缺乏普通人之注意、稍加思索就可避免的, 即可成立。在具体判断上,可以参考以下事实:
1.交易价格无正当理由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2.出让人身份存疑,或在具体进行业务时形迹可疑;
3.于关系亲密者处取得的财产。

(4)第三人以合理价格有偿取得商标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是保护交易安全,换言之,即保护善意第三人通过交易获取的利益。因此,第三人只有交易取得财产,才能受善意取得保护,即受让人要有一定的给付行为。对于无偿取得的情形,则没有保护的必要,保护无偿取得而要求原权利人对无权处分人求偿也有悖公平原则。再者,有偿取得财产,对于判断第三人的善意也起着重要作用。因此,第三人不但应该有偿取得被转让的权利,而且其所付出的价格应当是合理的。

(5)完成公示。即对于不动产,应该完成登记,对于动产,应完成交付。

尚未施行善意取得制度无从适用的原因,也在一个侧面说明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商标权领域的必要性。
因此,善意取得理应适用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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