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转让中的表见代理
- 嘉标网 www.jiabiaow.com 2020-12-11
商标转让中的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为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该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是: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无代理权;须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特征;相对人为善意。此代理的效果是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即本人无撤销权和其他抗辩权;相对人有撤销权。
第一,确定代理权范围的依据,是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然而,委托授权主要还是一种意思表示,一般往往过于抽象与不易确定,于是,要确定代理权的范围,首先要从委托授权的目的出发来考量,其次还要综合考虑一般商业习惯及社会观念。
第二,代理人的代理权范围,由被代理人做出限定,该限定原则上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转让或者处分不动产或者知识产权会对被代理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这类行为代理人只有在取得被代理人特别授权之后才能进行。
转让商标权并不属于生产、销售等日常企业管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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