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中的表见代表
代表行为,集中体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对外进行职务活动时,其行为并不独立于企业本身。按照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可以导致企业的民事责任的产生。61
表见代表,指的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了代表权限,但善意相对人基于一定客观事实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没有超越权限,而与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此情况下法定负责人的代表行为有效的制度。62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由其所代表的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时,需存在一定的前提。第一,行为须以公司名义开展;第二,行为属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前提,因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才能由其所代表的公司承担。此标准具体应用到商标转让纠纷中,公司是否承担法定代表人无权转让公司商标的法律后果,牵扯到商标转让是否属于公司经营范围的问题,对此问题的说法莫衷一是,但如果承认只有在商标转让属于公司经营范围的基础上,法定代表人无权转让商标的后果才由公司承受的话,对保护善意第三人公司——受让人——的利益来说是不利的。
法定代表人以企业的名义在对外签订协议时, 系代表企业做出意思表示,其所做出的意思表示一经达到相对人并为相对人所接受, 即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其法律后果应由企业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如果违背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者超越公司章程授予的权力范围擅自做出经营决策,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但此种追究行为不影响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做出的对外行为的效力。
表见代表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仍存在区别。对前者而言,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被公司所吸收;而后者,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更类似一个转嫁的过程。再者,表见代理也并无合理交易价款的要求。是故二者应该划分明白,不可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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