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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标网   www.jiabiaow.com   2021-01-18
商标转让中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

善意取得是否适用于商标权目前仍存在着争议。反对派的理据主要在于,认为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流动领域,而商标权是一种经注册登记后才取得的权利,类似于不动产。75这是一种比较传统的看法。
然而,在我国《物权法》设立的善意取得制度没有排斥不动产的前提下,更没有理由把诸如商标权之类的无形财产权拒之于这项制度大门之外。现代社会各种新型财产权利早已突破动产不动产类型划分的局限。各项财产权利流通过程中,若没有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交易安全将得不到保证。
对商标权是否实行善意取得制度,主要还是一个利益平衡上的考量。不适用, 有利于迅速确立商标权利状态,保护静态权利归属安全,也是公信力的一个内在要求;适用,可以维护交易安全并有利于知识产权交易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笔者认为应给予后者更大的考量权重。
从案例样本来看,很多判决虽然存在瑕疵,但都体现出善意取得的思想。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也是很多法院倾向于采取的价值取向,因此善意取得制度应当被确认适用于商标权。至少仅从商标转让角度而言,应当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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