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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转让手续的共同办理
  • 嘉标网   www.jiabiaow.com   2021-01-18
转让手续的共同办理

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的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与此同时,并未规定商标局须承担转让申请的审查义务。这就给无权代理、恶意受让人冒名转让等情形留下了空间。由此产生了大量这样的案例。
而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转让申请须转让双方共同向商标局提出
从立法意图上说,申请的本意是向商标局表明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然而实施条例的规定却把意思表达的过程明确地放到了受让人一边,而转让人的意思表示却隐性地以申请书上的签章代替。这不仅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划分的不平等,也是对商标法规定的违反。因此,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应当进行修改。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修改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明确转让手续由转让双方共同办理。这不仅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精神,也能对现实中存在的冒名转让、无权代理等窃取商标权的行为进行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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