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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标网   www.jiabiaow.com   2021-01-18
转让申请受理后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受让人自商标局核准公告之日起方才享有商标权。按照转让流程,核准公告之日,距离转让合同生效甚至商标局受理转让申请之日,几近半年。在这段期间,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定,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一种含混不清的状态。一方面,作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别,此段期间商标权的权利人仍是转让人,另一方面,受让人在未取得商标权的前提下,如未和转让人签订其他协议, 则也不享有商标的使用权,甚至对转让人对商标的其他处分行为也无能为力,一标二卖等现象因此而发生,受让人在此期间的权利其实是没有保障的。
在此情形下,本着平等公平的原则,法律有必要为平衡转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负担而做出相关规定。转让申请被受理后的注册商标,其许可以及再次转让都应当受到限制。对于许可,本文不做多言;针对转让,如果在先的转让处于受理后未完成也未撤回的阶段,商标局对在后的转让申请不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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