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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商标转让交易的责任分配
  • 嘉标网   www.jiabiaow.com   2021-02-02

网络商标转让交易的责任分配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发现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那么在同一商标侵权行为中,如果根据二元归责原则都应承担责任,各自的责任又应当如何分配呢?显然,也是有所区别的,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要为网络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与网

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39]。笔者认为,该规定可以直接适用到网络交易商标侵权的责任分配中,根据上文提出的二元归责原则,商标直接侵权人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旦其实施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商标间接侵权人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在其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应判定其与商标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具体到网络交易商标侵权,上述规定也是合理的。实际上,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商标间接侵权人要与商标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也是主流的。


 

从目前的互联网管理的现实情况来看,让商标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不无道理。依然拿网络交易商标商标间接侵权的典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网店销售模式与传统实体店销售不同,网店经营者目前没有被强制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在网络这个开放的空间中,他可以很容易就建立一个自己的网站进行经营活动,也可以借助例如淘宝之类的网络平台销售自己的商品,知道网络是虚拟的,有些经营者故意不提供自己真实的信息, 如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一旦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就可以一走了之,被侵权的商标持有人, 或者购买到假冒商品的消费者,都很难在现实中找到该网店经营者了。那么这些被侵权人的损失找谁来承担呢?如果没有人承担责任,不了了之,放任他人的侵权,社会公平和正义就得不到声张,社会和谐稳定无从谈起。除了商标直接侵权人网店经营者,还有商标间接侵权人,没有尽到相关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当承担责任。近二十年来首次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 3 15 日实施)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增加了相关规定,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要承担先行赔偿的责任

[42]。由此看来,对于网络交易中的商标侵权行为,终局目的是为了补偿商标权人的损失。


直接侵权人和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进行选择,更容易获得救济、弥补损失,更好地维护商标权人利益。

具体而言,如果存在在未履行其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主观过错时,网络交易商标间接侵权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分为三种:一是帮助侵权时的“帮助侵权责任”,此时间接侵权人是明知他人商标侵权行为存在的,该行为人即将实施或者正在实施侵权行为,间接侵权人却没有去阻止,还间接提供了一些帮助。如网络服务提供商收到通知后未及时删除侵权信息,任由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导致侵权后果扩大,要对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二是“代位责任”,即在间接侵权人有能力和权利监督他人商标侵权行为,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制止时,还同时因此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该间接侵权人要承担代位责任。三是引诱、教唆侵权时的“诱引责”,间接侵权人主观上是明知或者应知他人无权使用注册商标,却采取了命令或诱使他人的方式,让他人非法使用商标并造成了商标侵权的后果,其间接侵权的主观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应当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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