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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的合理使用1、描述性合理使用
  • 嘉标网   www.jiabiaow.com   2021-02-23
描述性合理使用

语言文字具有有限性,特别是一些如地名、产品特征描述类词汇,本身就是一种稀缺的公共资源。如果被注册商标使用了这一类描述性词汇,即该商标属于描述性商标, 产品或服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描述其产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质量、产地等特征的时候,难免会使用到该注册商标所含的文字、词汇等信息。这时在消费者眼中,通常第一感觉不可能把它当做商标来看待,更有可能认为是用于识别该产品或服务的描述性词汇。因此,描述性商标在各国的立法中都受到保护上的限制。实际上,描述性的商标本身就不仅仅是一个商标,是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而且它同时又是生活中的一个普通词汇,不能因为它已经成为了注册商标就要禁止他人使用这个词汇了,这不合理, 除了他人将该词汇作为商标来使用的情形,其他在该词汇原有含义上的使用都不应该被禁止,属于商标的合理使用[55 ] 。例如美国知名品牌百事可乐曾经在其电视广告、平面广告及其送货车上以显著方式使用“NO.1”的字样,而“NO.1”是另一同类知名饮料的商标,百事可乐因此被起诉。但是法院经审理认为百事可乐的各个广告使用该字样, 主要目的是为了表明百事可乐的饮料品质第一(NO.1)。而百事可乐本身是知名品牌,这种品质第一的说明不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应当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不构成对“NO.1”商标权的侵犯[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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