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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的合理使用2、指示性合理使用
  • 嘉标网   www.jiabiaow.com   2021-02-23

指示性合理使用

 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提到了他人注册商标,是为了客观地说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务源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客观地指示自己商品的用途、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特性,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有关,主观上是善意的,所以又称被提及的合理使用。该项内容又是对商标权保护作出的限制性规定,但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存在应当被允许,因为这样的使用才能让消费者更加清晰地了解到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真实信息。该规则系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于 1992 年在New Kids On The Block v. News America Publishing, Inc.  案中最先确立[57],即只要被告使用商标旨在描述原告的商品, 而不是其自己的商品,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被告)商业使用者有权提出指示性合理使用抗辩:首先,所涉商品或者服务不使用商标就不易识别;其次,商标的使用必须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必要性为限;最后,该使用不会暗示得到了商标所有人的赞助或支持。在符合商业活动诚实惯例的情况下,为标指商品或服务的用途,尤其是作为零配件所必需时,通常允许这种合理使用。例如,非三星手机制造商销售的三星手机充电器上印有“For SAMSUMN”的字样,使用了三星公司的注册商标“SAMSU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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