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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标网   www.jiabiaow.com   2021-03-25

商标法基本原则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商标权的确立和保护过程中应予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商标法有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注册原则

纵观世界各国的商标确权制度,就商标权利取得的方式而言,通常有“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之分。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注册原则,仅有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仍在采用使用原则。

“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权利经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审查核准之后方能取得。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据此,在中国,商标专用权依注册而产生,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换言之,仅仅是对商标的实际使用并不产生商标专用权。这说明我国商标权利的取得方式是“注册”而非“使用”,或者可以说我国在商标确权方面实行的是“注册原则”而非“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是指商标权利按使用时间的先后确定其归属,谁最先使用该商标,商标权利即属于谁。使用原则的优点是,任何在商业中真实使用商标的行为都可以成为商标权产生的基础,这对商标的创始人比较公平。但它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点。第一,它的权利范围往往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区域的限制等。第二,这种商标权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当别人提出了更早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时,商标使用人往往比较被动。商标争议数量会大量增加。第三,在商标权利纠纷诉讼中,商标使用人也不一定能提出最先使用该商标的有利证据,不仅使确权机关解决商标权利纠纷困难重重,而且还容易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相对于使用原则而言,注册原则更有其可取之处。因为注册原则表现出了以下几方面的优越性:第一,便于商标主管机关在审查中拒绝同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再进入商标注册簿,使注册商标的权利能够保持稳定。第二,可以促使商标所有人及时注册,提高商标管理效率。第三,商标注册具有简便和快速等特点。

2.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既然商标专用权基于注册而产生,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又并不总是一个,那么,以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不同主体先后申请注册的商标相互发生冲突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将被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后的商标将被驳回。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当然,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不灵的时候,遇到两个以上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况时,就必须通过其它方法来决定专用权的归属。因此,《商标法》第二十九条同时又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说明我们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原则作为补充。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里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的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现行《商标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诚实信用”这个概念,但其关于商标权的确立、行使和保护的诸多规定中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精神。例如《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关于“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

4.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法律并不强制要求所有的商标必须注册,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商标所有人的自愿。通俗地说就是,企业是否将其商标申请注册听其自便。如果企业不需要或者暂时不打算取得商标专用权,则可以不注册。未注册的商标允许使用,但使用人没有专用权,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采用自愿注册原可满足企业在运用商标战略策略方面的不同需要,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决定其商标注册行为,对在一些地产地销的小商品上临时使用的商标不必注册,这样更适合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与竞争。

但是,自愿注册原则存在例外情况。《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只有烟草制品上的商标必须注册。

1991年制定、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5.集中注册、分级管理原则

 集中注册、分级管理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之一。集中注册是指由商标局统一集中负责我国商标的审查、核准注册工作,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分级管理则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本地区开展商标管理工作。

6.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

 这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又一个突出特点。商标法规定,对侵犯商标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行保护的原则为当事人解决商标纠纷提供了便利,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上述六项原则贯穿在商标法的各项规定中,构成我国商标权利保护的基础,是在我国注册和使用商标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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