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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转让购买交易须知:未注册驰名商标
  • 嘉标网   www.jiabiaow.com   2021-11-02

未注册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未注册商标39。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范畴,但是由于其“驰名” 的事实,各国均给予其特殊的保护。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商标使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体现在《商标法》第 13 条第 1 款和第 41 条规定中,包括“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和“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撤销注册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这实际上就是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类似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以最概括的方式给出了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原则,规定主管机关在认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时应当考虑可能推导出商标驰名的一切情况40。我国《商标法》第 14 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上述因素都与商标使用有直接的联系,反映了使用的时间、程度和广度,可以说, 商标使用是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只有商标实际使用才能被相关公众所知晓,也只有实际使用才能够积累较高的声誉。

实践中,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证据包括:商标首次使用的证据,商标国外注册的情况,商品的销售情况等;商标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广度的证据包括: 商标广告投放情况统计表,广告合同,广告的照片、光盘等资料;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证据包括:商品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区域、市场份额,百度等大型搜索网站的搜索结果,商标获得的荣誉,媒体对商标和企业的报道等;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包括:商标异议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及裁定书,工商局的打假行为及处理结果等。以上证据虽然形式多样,但都离不开商标的实际使用,都是以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在商业活动中持续使用为基础的,抽离了这一基础,其他行为就失去了依附的对象,更无法为建立较高的声誉。

综上所述,只规定注册取得商标权忽略了商标使用的重要作用,易发生商标抢注现象,不利于保护未注册商标;只规定使用取得商标权,商标权利不确定, 侵权纠纷难以认定,不符合效率的要求。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基础上,肯定使用对商标权取得的重要作用。首先,加强使用对商标注册的影响,继续保留先使用商标优先获得注册和经使用可以获得显著性从而取得注册的规定;其次,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增加两种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情形,规定“商标专用权产生于:1、在商标局获准注册;2、经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3、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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