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转让的基础:财产属性
- 嘉标网 www.jiabiaow.com 2020-12-02
商标转让,是商标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之一,归根结底是商标权主体的变更。注册商标转让的结果,使原权利人失去商标权,而受让人成为新的权利人。13商标权能够以继受取得的方式在不同的所有人之间进行流转,说明这种权利与人身权截然不同。
事实上,商标转让作为原商标权利人的一种自由处分行为,是商标作为一种财产权的体现。14而财产权属性,也是商标得以流通的基础。
那么,商标的财产权特点,是怎样体现出来的呢?
劳动产生财产权。洛克认为:“只要人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就己经掺进他的劳动,在其上掺加他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15商标诞生过程中人所付出的劳动,从字面上理解,所应包含的,除却商标诞生之初的标记设计制作,还有实际商业应用中商标标记与企业营业活动相结合。
标记本身的设计制作过程——甚至可以是充满创意的过程——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未赋予一个标记以商标财产价值,否则,如果仅仅把商标财产价值的来源归结于设计过程,便无以解释许多来源于既有词汇的文字商标不存在设计过程却能获得注册并在交易市场大行其道的现象了。16换句话说,一个未经使用的标记——即使是设计独具匠心的精美图案——能够成为注册商标,并不意味着设计这个标志所投入的创意和劳动赋予了其作为商标的资格与价值。
那么,该如何解释未经设计而是直接采取“拿来主义”就获得注册并叱咤交易市场的种种商标呢?——其中不乏文字商标。这还得从显著性入手。
显著性是商标真正意义和价值之所在,也是一个商标是否可以注册的决定性因素。17按照美国学者 Beebe 教授的观点,18商标的显著性,可以分为出处显著性(source distinctiveness)与区分显著性(differential distinctiveness)两个方面。其中,前者对特定商品的出处进行区别,后者则表示此商标符号与彼商标符号之间的差异;前者区分商标所附着的商品,后者区分商标标记本身,19前者偏指向,后者重区别。一个标记,哪怕是再普通的一个既有词汇,只要它在整个商标符号资源体系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区隔力,它就有区分显著性,它就可以作为一个商标去标识特定商品的来源,如果这个具备区分显著性的“符号”用在所附商品足以产生一定指向性作用—
—无论是先天所有还是后天使用后取得——则它可以满足法律上的商标注册条件, 可以在指定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区分显著性,决定了一个标识作为商标的基本资格。以既有词汇文字商标来说,其之所以存在商标价值,也就是因为这样的既有文字在整个符号资源系统中是独特的,这个标识自身就拥有区分显著性,也就是说, 这样的商标,虽然其设计属于“拿来主义”,但也有区分显著性作为其价值来源。
而出处显著性须得结合商标的作用来讨论。众所周知,商标的作用是标识商品来源。上文说到,一个商标的诞生过程,还包括标记在实际商业应用中与企业营业活动相结合的过程。
一个标志只有经过与商业活动相结合,成为一个符号学意义上的符号之后,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标,这就是说,标识成为商标,需经“符号化”。按照符号学的解释,商标包含三个层次的含义,即“能指(商标标志本身)”、“所指(出处或商誉)”和“对象(特定商品或服务)”。没有所指,完整意义上的商标并不成立。而所谓符号化,理论意义上就是能指与所指的结合过程,符号学术语即意指。20商标的符号化在实践中表现为商业使用,即相关商品的营业活动。未被投入实际商业使用, 很难说某标识具有指向某一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实际使用给商标带来的“增值” 就是商誉。营业活动将不断赋予商标以特定的信息,这些信息通过商标传达到消费者一端时,商誉就产生了。产生的商誉(所指)与商标标记本身(能指)和特定商品或服务(对象)相结合,商标符号化过程完成。劳动产生财产权,在商标领域内的意义,更多地应该是指通过实际商业化应用,使得一个标志获得或者提升显著性。
商誉在商标符号化的过程中——也就是一个标识成长为一枚真正的商标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将极大地增强一枚商标的显著性——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商标的品质保证作用。商誉对商标显著性的强化,使商标标识自身的差异性和独特性不断凸现,为商标权反淡化保护提供了基本依据。商标背负着良好的商誉,有助于经营者源源不断地获取消费者资源,拓展市场,因而这样一枚商标是其最宝贵的无形财产。21在此意义上,通过实际使用获得的商誉将使一枚商标的财产价值得到提升。
综上,体现商标财产价值的,应该是显著性。正是由于区分显著性的存在,使得商标成为一种稀缺性资源,而商标转让正是合理配置这种资源的一种典型方式。而通过实际使用,连接了单纯的标记与面向市场的商品或服务,并由此让商标产生价值增值。22
商标转让,在商标法律制度实际运行过程中不仅有其不可替代的必要性,于社会经济现实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促进意义。首先,对转让人而言,待转让的商标很可能是其手头的无用资产,转让可以把无用资产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回报;其次,对受让人而言,设计标样也是一笔支出,比之更刻不容缓的是实际经营难以因商标设计而停滞,通过转让则可以实现受让人投入成本的节约;最后,注册商标转让可以推进商标交易经济模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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