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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转让和商誉转让
  • 嘉标网   www.jiabiaow.com   2020-12-02
对于商誉是否应连同商标一并转让,学界有两种观点,其一为连同转让,即商标不能与其所负载的商誉相脱离,要求二者一起转让;其二为自由转让,即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商誉须随商标权移转,是否一并转让给受让人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商定。
美国学者麦卡锡教授曾说:“商誉与商标标记之间的关系就好比联体婴,除非死亡不能分离。”从符号学的角度来说,商标的组成包括三部分:标记本身、商誉以及商品或服务。作为符号意义上的商标之所指,商誉本就是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离开了商誉,根本无所谓商标。在这个意义上,商誉必然伴随商标一同转让。
而商誉的诞生离不开营业活动,不同于商誉本身,营业活动并非商标的一部分, 因此,商标转让中的“商誉”问题,往往归结到“营业”上面,连同转让和自由转让分歧,在结合实际的探讨中,也往往转化为商标转让是否要求一并转让全部或部分营业等资产要素上。
在这个问题上,连同转让原则认为,为保持商誉,约束商标受让人的经营品质, 营业应该随商标一同转让。且不论市场上存在的专门性商标注册和转让业务以及避无可避的商标抢注再倒卖的现象与此观点形成悖论,商标或者商誉本身所呈现出来的独立性就与这种说法不相兼容。
虽然实践处理中通常将商誉归结到营业,但商誉与营业仍有着不可忽视的区别。营业活动造就商誉之后,商誉会表现出相对的独立性,一者,即使营业活动保持了稳定,商誉也可能因其他原因出现波动;二者,即使营业活动出现问题发生下滑, 也不会立竿见影地引起商誉的滑坡,在此情形下,商誉表现出的是一种惯性。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即使强制要求商标的转让需要附带营业,受让者保持营业的稳定也是另一回事,即商誉的稳定性并不因为营业的一并转移能够得到延续和保证。
如果企业转让商标而保留营业,则通过商标转让,可以增加市场上同种商品或服务的竞争主体,这对活跃市场竞争来说是有利的。再者,现代社会存在着大量围绕商标进行的商业交易模式,要求营业连同商标转让会大大提高这类交易的成本, 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作和长远发展都是不利的。因此,站在营业的角度考量, 自由转让原则在现代社会更具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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