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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使用商标优先获得注册
  • 嘉标网   www.jiabiaow.com   2021-09-01

先使用商标优先获得注册

《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申请,不予公告”。依据该条规定,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时申请商标注册,那么就要考虑商标使用的情况,能够证明使用在先的商标申请人将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使用在商标注册制度中作用的体现,也是法律保护在先利益的必然要求。经营者为将其商品与其他经营者区分开来,在其商品上使用商标,并将该商品提供给市场上的消费者,其主动使用商标的行为不仅在客观上产生了一定的商业信誉,而且使相关消费者对其商品有了一定的认知,这种创造性的劳动赋予了先使用商标优先获得注册的正当性。

先使用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最早使用该商标的日期证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19  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对于使用证据的判断,

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商标使用的定义,参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3 条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商标使用方式,要求是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证明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的日期必须是申请注册之前的日期;第二,


对申请商标的使用必须是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第三,使用证据上的使用人应和申请人名义一致,如不一致应提交二者存在合法权利继承或变更关系的相应证明;第四,使用证据不在多而在早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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