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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标网   www.jiabiaow.com   2021-09-01

使用获得显著性

商标获得注册的一个核心要件就是要具有显著性。显著性是商标的精髓,要求商标具有识别商品和区别来源的功能。判断商标显著性的强弱一般是从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以及颜色组合等各个要素综合判定,该商标是否具有鲜明的特色,是否可以区别同种或类似商品,是否能够使一般消费者予以辨别不同的经营者。

商标的显著性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显著性,一类是获得显著性。固有显著性是指标志本身就具有天然的显著性,如臆造商标“Adidas 阿迪达斯”、“Audi  奥迪”,任意商标“李宁”、“晨光”、“飞鸽”,暗示性商标“健力宝”、“陆”、“农夫山泉”。获得显著性是指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通过长期连续使用而产生了新的含义,具备识别商品的能力时,该标志被视为具备显著性特征。一般情况下,商品通用名称,直接表示商品质量、成分、用途等描述性的词汇用于商品上时,消费者关注的往往是其所反映的第一含义,难以将其与其他商品相区别, 不符合商标显著性的要求。但是,如果这些标志长期使用于某一商品之上,消费者及相关公众能够将该标志与某一商品相联系,这个标志就产生了第二含义,这个第二含义使得该标志重新获得了显著性。

获得显著性的正当性在于,经营者对于一个本属于公有领域的词汇进行长期使用、宣传,通过一系列的劳动使得该标志产生了一定的价值,其创造性的劳动已经赋予了该标志新的含义,那么对此予以承认并赋予使用人专有性的权利,不仅是对经营者经营成果的认可,也扩大了商标注册标志的资源,有助于维护消费者已有的信任。我国《商标法》第 11  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等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获得获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该规定明确了使用对于获得显著性的价值,实践中“两面针”、“田七”、“小肥羊”等商标均是通过长期使用而获得商标注册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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